花呗套现案宣判,全国首例案件司法界重点关注
北京时间十二月二十七日消息报道。关于这个受到全国司法界焦点关注的“花呗套现”非法经营的案件昨日终于宣判。记者二十七日从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获得消息,因为涉嫌非法经营,杜某某因“资金支付结算业务”违法构成了非法经营罪,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三万元。
此案是全国首例因为利用“花呗”进行非法套现而入刑的案件,明确了帮别人“花呗套现”并且收取手续费是犯罪行为。
“花呗”是一款互联网在线消费金融产品,面向支付宝注册用户提供定向消费贷款服务。
2015年中,“90后”杜某跟他的同伙在电商平台通过虚假交易的方式为他人套现,以收取一定比例手续费的方式牟利。
经公安机关侦查,在2015年11月10日至2015年11月13日期间,杜某等人利用多家网上店铺,在全国范围内串通多名电商用户虚构交易共计2500余笔,从“花呗”套现共计470余万元(人民币,下同),从中收取手续费共计40余万元。
令人唏嘘的是,在犯案期间,这位“90后”一直没有意识到自己正在犯罪。在庭审中,杜某表示:“大部分的手续费都给了中介人员,我只得到几千元。我以为套现的是电商用户,我为他们提供帮助不算犯罪。”
“‘花呗’作为一款互联网时代的消费信贷产品,生而具有互联网的虚拟色彩,不具备磁条卡或芯片卡等实物载体。但从根本上来讲,互联网金融的本质还是金融,利用‘花呗’通过虚假交易套现,实质上仍是一种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资金支付结算行为。”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蔡明洋说。
泉州市人民检察院金融检察处处长吴美满告诉记者,上述判决认定的行为性质是非法经营“资金支付结算业务”,而从行为同质性上解释,被告人提供淘宝店铺套现的行为与线下POS机套现无异,供套现的店铺相当于POS机,这个案件也可依据利用POS套现的法律作同质性解释认定构成非法经营罪。
吴美满说:“如果没有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这一条文可供适用,司法是否敢于运用线上线下行为同质性解释作有罪判决?这一点尤其需要引起讨论和深度思考的问题。”
和信用卡套现型犯罪不同的是,像杜某这样通过“花呗”套现并收取手续费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,之前的确没有法律法规进行明确的界定。不法分子由此想当然地认为找到了法律的漏洞,找到了生财的捷径。